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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20日 15时20分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西南大学文


西校〔2022〕2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全日制

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已经学校专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22年1月9日



西南大学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

培养工作规定


一、培养目标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体系和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心健康,学风严谨,诚信公正,有社会责任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在本门学科专业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

二、学习年限

学术型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含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分别简称“普招博士生”“硕博连读生”“本科直博生”)。普招博士生及硕博连读生取得博士生学籍后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6年;本科直博生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7年。

达到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的优秀博士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但普招博士生和硕博连读生取得博士生学籍后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年,本科直博生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年;提前毕业具体要求由学科牵头单位制订,学部学术委员会审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博士生在学期间因个人身心原因、学业进展等需要,可以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延长学习时间等,申请条件和程序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但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以毕业、结业等形式结束学业。

三、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

博士生的学科、专业设置应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最新目录为依据,下设研究方向。研究方向设置应科学规范,相对稳定,一般为3-6个,应属于本学科专业领域,且具有前沿性、先进性和前瞻性,充分反映该学科点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并能体现学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各学科专业的主要研究方向详见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

四、培养方式

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导师组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成立由3-5名本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专家组成的博士生导师组。选拔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导师担任组长,负责协调博士生的日常培养、指导和管理。博士生和导师组之间应建立定期交流和汇报制度,组织开展报告会和各种研讨会。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和支持跨学科、跨专业的培养方式或与国内外同行学者或学术科研单位进行联合培养。

博士生应以科学研究为主,导师和导师组可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培养方法,着重培养博士生的严谨科学作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培养方案

各培养单位和学部学术委员会应根据国务院学科评议组要求和学校规定,坚持“研学育人、求真创新、德业并进、学行天下”的培养理念,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订所在学科的博士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经学部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博士生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培养方式、主要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学术活动、学科综合考试、开题报告、预答辩等培养环节考核要求等内容。博士生培养方案按一级学科统一培养标准和规范,以此作为博士生培养的主要依据。特殊情况下,可按二级学科制订。培养方案确定后,应严格执行。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或培养要求调整,需经所在学部学术委员会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新增学科专业(包括自主设置)的博士生培养方案,应在招生简章公布前向研究生院报备。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科需提供对应英文版培养方案。

六、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是在培养方案框架内,博士生个人完成学业的规划,是导师指导博士生学习、开展研究工作的基础,也是对博士生毕业及学位授予审查的依据。

导师和导师组应根据国家学位条例、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并结合博士生个人情况,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博士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经导师审定后,交所在培养单位存入学籍档案,并严格执行。因客观情况变化而确需调整培养计划的,由博士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后,交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完成修订并备案。个人培养计划的制订应在入学后三周内完成。

七、课程学习

(一)学分要求

博士生的课程实行学分制。普招博士生和硕博连读生应修总学分数不低于13学分,必修课学分不低于10学分;本科直博生应修总学分不低于34学分,必修课学分不低于22学分。在不低于学校最低学分要求的前提下,各学科专业应修最低学分数由各学部学术委员会制定,列入培养方案。

(二)课程设置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和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构建研究型、创新型和具有专业特色的优质课程体系,强化学科所必须的基础知识学习,注重课程内容的科学性、时代性与前沿性。

博士生课程主要由必修课、选修课和补修课组成;必修课由公共课、学科核心课、专业必修课三类组成。必修公共课(5学分)由学校统一确定,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和“第一外国语”课程,课程免修按照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学科核心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设置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编写的一级学科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各学科专业均设置“学术道德与论文写作”必修课程。鼓励各学科开设人文素养课、拓展研究课、研讨课、在线开放课程、国际课程周课程、创新创业课等选修课程,所有博士生课程原则上均面向全校研究生选修。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录取的博士生须补修至少3门相应学科硕士生的核心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不计学分。

国际学生单独开设“中国概况”和“汉语”两门必修课程,替换“思想政治理论”和“第一外国语”课程。

(三)课程教学

普招博士生和硕博连读生的课程教学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本科直博生课程教学应在前三学期内完成。课程由开课单位统一组织开设、考核。构建合理的课程教学梯队,鼓励和支持教学团队授课。课程教学活动中应充分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以专题讲座和学术研讨为主,注重博士生创新意识与科研方法的训练,采用启发式、案例式、研讨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

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实际,选择不同的课程考核方式,如口试、笔试或撰写课程论文等。凡列为博士生课程的,无论采取何种考核方式,应均能考察博士生学习和运用本门课程知识的水平,并给出相应成绩。

八、其它培养环节

为保证和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在培养过程中,导师和导师组除日常指导和检查博士生课程学习外,应着重抓好以下培养必修环节:

(一)学术活动

学术活动包括参与学术讲座、学术论坛、学术会议、学科竞赛、文献研读和文献综述等。各培养单位按照所在学科培养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和博士生通过参加国际会议、国外访学等各种途径,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博士生在学习期间至少参加15次学术活动,作学术报告应不低于3次,其中在各类正式学术会议上报告不低于1次。在学术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之内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报告,导师或导师组据实考核,符合要求记2学分。各学科可在不低于此要求的条件下,确定学术活动的具体要求。

(二)实践训练

实践训练主要包括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业实践,博士生原则上必须进行教学实践。实践训练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由培养单位制定细则,并由导师或导师组安排实施;实践训练不记学分,但需考核合格。各学科可在不低于此要求的条件下,确定实践训练的具体要求。

教学实践可以通过担任助教、试讲课程、指导实验与实习等形式进行。教学实践由课程主讲教师(或开课单位)进行考核;教学实践担任助教应经历一个完整的课程教学周期,试讲课程不少于6学时,指导实验与实习不少于12学时。入学前有2年以上高校教学实践并曾承担讲课任务的博士生,可提供高校教务部门的有关证明,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可以免予参加教学实践。

社会实践包括深入机关、学校、部队、厂矿、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农村等地开展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社会调研、主题参访等活动,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具体按照学校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执行。社会实践由社会实践组织(实施)单位或导师、导师组进行考核。

专业实践包括参加导师、导师组或本人主持的科研项目研究、科技扶贫、科技咨询和社会调查,参加研究生创新实践类比赛等各类活动。博士生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通过独立开展科研或参加导师的科研课题等方式,提高科学研究、学术创新、学术鉴别、学术交流等能力,最终达到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目的。专业实践由导师或导师组据实考核。

(三)学科综合考试

学科综合考试是指考核博士生是否掌握本学科专业领域深厚、宽广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相关研究方向学术前沿的动向,以及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同时考察该生是否具有科学研究的能力,确认其博士学位(毕业)候选人资格。学科综合考试一般应在博士生修完学分之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学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在培养方案里明确规定。

学科综合考试的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通过考试的博士生,方可进行论文开题。第一次考试不合格,是否允许进行第二次考试,由各培养单位自行规定,但最多进行两次考试。学科综合考核不通过,本科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可申请转为同(原)专业硕士生培养,普招博士生按退学处理。

(四)论文选题查新

学位(毕业)论文选题查新是为了促进学校博士生学位(毕业)论文选题及其开题论证的创新性、新颖性和前瞻性。博士生应在导师和导师组的指导下,广泛调查研究、阅读文献资料、了解本学科前沿成果和研究动态,提出学位(毕业)论文选题。导师应根据学科发展前沿最新动态,因材施教,在博士生论文选题方面发挥重要指导作用。

博士生在进行论文开题报告之前1个月,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在教育部科技查新站进行选题查新工作。查新报告作为博士论文选题的主要依据之一,开题时需提交专家小组审阅,并随开题报告一起提交存档备查。对未按规定进行选题查新并提交查新报告的博士生,学校将不受理其答辩申请。

(五)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博士生确定学位(毕业)论文选题、开展研究计划的重要环节。培养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制定本单位开题报告的具体实施办法,确定开题报告的专家组成、时间、地点及具体要求等。

开题内容应包括文献综述、选题背景及其意义、研究内容、工作特色及难点、预期成果及创新点等。博士生应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完成论文开题,本科直博生应在第三学年结束前完成论文开题。

开题报告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具体时间由导师和培养单位决定,至少在二级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开题报告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3名,其中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专家不少于2名,副高职称的专家需有博士学位。属于不同学科交叉培养的博士生,开题报告应当聘请所涉及的相关学科专家参加。

开题报告的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开题结束后,博士生将开题报告表提交培养单位备案。未通过者,可申请在3个月后进行第二次开题。第二次开题仍未通过者,本科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可申请转为同(原)专业硕士生,普招博士生按退学处理。研究过程中,如论文课题出现重大变动,应重新组织开题。

自开题报告通过至申请论文预答辩原则上应间隔不少于1年。

(六)中期考核及论文进展检查

博士生在论文研究进行过程中应按阶段不断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导师、导师组及有关人员应帮助分析论文工作中的难点,找出不足,明确下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促进论文工作顺利开展。

中期考核及论文进展检查由各培养单位在至少二级学科范围内组织检查小组对博士生的综合能力、论文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态度和精力投入等进行全面检查。鼓励各培养单位通过年度进展报告的方式检查论文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小组应当由3-5名教师组成,属于学科交叉培养博士生的中期考核及论文进展检查应当聘请所涉其他学科的专家参加。中期考核及论文进展检查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未通过者,是否继续进行论文工作由导师或导师组确定。

(七)预答辩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预答辩是检查学位(毕业)论文工作进展、保证博士学位(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凡博士毕业、学位申请者必须进行论文预答辩,预答辩通过者方可提出学位(毕业)论文答辩资格申请。预答辩相关要求按照《西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办法》(西校〔2020〕331号)等规定执行。

九、科研训练与创新能力培养

依托科研平台加强博士生的科研训练与创新能力培养,鼓励博士生积极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在导师的指导下参加或独立承担科研课题。

科研平台和培养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博士生科研过程管理,要求博士生科学规范的开展科研实验记录或野外调查情况记录,长期保存实验结果原始数据及图像等,以培养博士生严谨的科研精神和优良的科研作风。

十、学位(毕业)论文与毕业授位

学位(毕业)论文是衡量研究生学术水平的主要标志。博士生应有不少于2年的时间,在导师和导师组的指导下,进行学位(毕业)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独立完成论文撰写。

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毕业论文答辩与学位论文答辩合并进行。学位授予基本要求、授予程序,以及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资格审查、学术不端审核、评阅、答辩等要求,按照《西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西校〔2020〕309号)、《西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办法》(西校〔2020〕33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经学校审核通过,颁发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颁发学位证书。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经该答辩委员会审核达到毕业论文要求者,可申请毕业。

博士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学分要求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可申请单独毕业。申请单独毕业博士生,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毕业论文评阅、毕业答辩,经审核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程序、论文编写格式、排版要求等与学位论文相关要求一致。单独毕业后申请学位按照西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西校〔2013〕15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西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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