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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20日 10时47分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西南大学文


西校〔2022〕186号  



关于印发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学校2022年第16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227月15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南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全校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数5%~7%的单数,每一届委员具体人数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应有一定比例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根据需要,可设顾问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常务副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副秘书长由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提议,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可以进行届中调整;一届任期不足2年不计入连任届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组,其所在单位为秘书组成员单位。秘书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商讨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落实和推进。秘书组会议一般由秘书长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师资队伍建设、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审议、评定、咨询结果及会议纪要等需提交学术委员会备案。专门委员会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专门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专门委员会日常事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组。

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本科和研究生专业设置、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学术标准;评定或推荐遴选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教学奖励、教学改革项目,认定教学成果等。秘书处挂靠教务处、研究生院

(二)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双一流”建设方案、评价报告等;对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学科布局、动态调整提出咨询意见等。秘书处挂靠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负责评定或推荐遴选校级及以上的科研奖励、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及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认定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对学校科学研究的管理办法、改革方案提出咨询意见等。秘书处挂靠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

(四)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遴选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高层次人才计推荐人选;评议专业技术职务二级及以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设置与聘任、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制度性文件提出咨询意见等。秘书处挂靠人力资源部。

(五)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涉及学术不端的举报组织开展学术评议;对学术道德规范制度、学术争议认定与处理规则提出咨询意见等。秘书处挂靠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专门委员会根据专项学术事务性质和工作需要由分管校领导、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组成人员、职责权限、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等按专门委员会规程执行。专门委员会规程由各秘书处起草制定,学术委员会审定、报党委常委会通过后生效。

经学术委员会提议,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按照教学科研单位设置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按学科领域设置学部学术委员会。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学部学术委员会统称“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制定章程,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生效。

基层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第十条 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推选委员、职务委员和提名委员构成。推选委员候选人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推荐;职务委员候选人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学术相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提名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根据学术工作开展需要提名。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全校教授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由校长聘任。教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按照全校在编在岗正高级职务人数的20%左右确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师德师风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积极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责任心强,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六)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2人或2人以上,不得同时进入学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履行请假手续,说明请假原由;

(四)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等言论,学校、学部、学院的技术秘密,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全体委员会议,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师德师风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推选委员一般从相应学科中增补,由主任委员提名增补委员建议人选;提名委员由校长提名增补委员建议人选。增补委员通过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经参与表决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学术委员会出现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空缺时,增补的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第五条规定的办法产生。

增补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人选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校下列事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学术标准;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规程

(三)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下列事务:

(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调整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二)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历教育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评定学校下列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事项:

(一)学校教学究成果及奖励,对外推荐教学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学研究基金,科项目以及教学奖项等;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的举报并组织学术评议,评定学术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决策前通报的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制定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术道德等方面全校性重要学术管理制度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通过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开展工作。主任办公会议参会人员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参会人员可扩大至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学年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确有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可采取通讯或视频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需回避的委员,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通过投票审定、审议或者评定事项时,均实行实名制;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的事项涉及人员与委员本人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经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提交学校的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就学术专门事项授权专门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代表学术委员会的意见。若有重大异议经主任委员同意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的事项,通报党委常委会或(和)校长办公会;若有重大异议,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可提请学术委员会复议或暂缓实施。

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咨询的事项,提交党委常委会或(和)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可邀请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对相关议题作出陈述和说明。讨论涉及与师生事务直接关联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年度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评价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总结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修订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术委员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西校﹝2014﹞381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西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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